一周关务热点问题(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等)

【红大】中国第一家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授予“中国税务师专项业务培训基地”的事务所,受协会委托编写开展业务执业规则,致力于指导培养全国税务师从事涉税业务,专注于海关委托:稽查/核查,企业委托:AEO认证辅导、主动披露、关务内控制度及信息化系统建设,涉税(关务、税务)风险点排查、税务审计/筹划的全国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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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批涉嫌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货物即将出口,我司如果向海关申请扣留的话,听说需要一笔费用做担保,请问具体需要多少?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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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司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调查,听说可能会被降级为失信企业,如果降为失信企业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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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进口矿产品,听说海关都是采取“先放后检”的通关形式,请问锰矿石适用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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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进口的一批货物,到港后发现不少货物发霉了无法继续使用,导致我司无法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是否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18年10月10日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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