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如何处理?

问题:

小红公司今年帐上核算两块投资收益,一种是按成本法核算的实际的分红款,一种是按权益法计算未实际分红的投资收益,问这两块投资收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对于“总收入”口径是如何处理的? 

 

答疑:

对于按成本法确认的实际分红款应并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口径中,但对于按权益法核算未实际分红的投资收益则从不需并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口径中,应进行剔除。

政策: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20年6月24日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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