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次品、样品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如何归集范围?

问题: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样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块收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如何规定?

 

答疑:

(1)下脚料、残次品收入、中间试制品全额冲减发生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样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在销售当年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结转以后年度冲减。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1)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2020年6月24日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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